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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6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條規定,於第一項至第
四項明定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情形及態
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