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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4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明定機關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
監督,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案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