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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3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未處理或不服處理結果時,員工
    或求職者之救濟方式。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施時,員工或求職者之救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