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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用收取作業要點 3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一、明定受戒治人或受觀察勒戒人出所後費用之收取。
二、第一款明定費用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期限。
三、第二款規範費用繳納相關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