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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5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無理由者及
    陳情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二、依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陳情案件非屬本所業管事項,應主動移送
    他機關,並通知陳情人,以確保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