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無理由者及 陳情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二、依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陳情案件非屬本所業管事項,應主動移送 他機關,並通知陳情人,以確保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