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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4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十點,得不予處理,惟仍應予以登
    記,以利查考。
二、如匿名檢舉所附事證明確,本所得逕為調查處理,以補內部行政督導之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