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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0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參照「法務部矯正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明定相關陳情回復應
予具名或載明聯絡方式,俾利陳情人後續聯絡或陳情疏處人員予以詳細說明,陳情案
件若遇有特殊情事,得依案件情節認定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