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點訂定本指引適用對象。 二、本指引雖將高齡者定義為年滿六十五歲之人,惟參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第六號一般性意見說明聯合國以六十歲以上作為老年認定之慣例,以及各國 對於高齡之定義自五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不等,復相關研究指出由於酒精及藥物濫 用、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及監禁之壓力,將導致收容人身體年齡較其實際年齡年長 ,出現提早退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