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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 2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一、第二點訂定高齡收容人之定義。 二、參考《老人福利法》及世界衛生組織針對高齡化社會之定義,將高齡收容人定義 為收容於矯正機關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