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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規定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對行為人強化洗
錢防制措施。又倘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之交易時,於查證期間內,得先暫停行
為人之帳戶、帳號功能,然若已達本辦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應逕予關閉帳號之程度,則
毋庸執行暫停限制,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