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因向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成為賣方客戶者為網路實質交易之收款方,較擔任付款方
之買方客戶具更高風險,基於風險基礎方法,爰明定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而
受服務限制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僅限於賣方客戶帳號。又考量現行社會經濟運
作型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提供之款項代理收付模式,使小規模營業人交易金額收付
管道更多元,有助其營業謀生,故為兼衡小規模營業人謀生需求,爰明定第三方支付
服務業之賣方客戶受裁處告誡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執行之服務限制內容,以免限
制過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