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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規定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倘已依其他 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復符合本辦法所定應逕予關閉之情形,其處理 之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