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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一、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集、開會頻率、會議主席未能出席時之指派。
二、本會委員得以視訊方式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