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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一、本會委員人數、組成、資格、遴聘(派)方式、委員比例及性別比例。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並規定派任資格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