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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定明依第三條規定錄音、錄影,其資料之保存措施;為防範遭受損毀或內容遭到消磁
,應適當置放及保管,必要時應另行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