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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為落實本法有關製作筆錄時應錄音、錄影之規定,爰定明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應 備置錄音、錄影之設備,及儲存錄音、錄影內容之裝置,例如錄音帶、錄影帶、數位 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