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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按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十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及羈押之規定,與本章不
相牴觸者,準用之。」故軍事檢察機關及軍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為訊問及詢問,
其錄音、錄影應準用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實施錄音、錄影之方式及資料保管方法
,自得準用本辦法,爰訂定本條,以利軍事檢察機關及軍法警察機關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