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8:1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一、按錄音、錄影設備,如有專人保管維護,方能發揮其正常使用功能,爰為第一項
    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書記官或製作筆錄之公務人員於實施錄音、錄影前,應檢視設備是否
    正常,並於訊問或詢問過程,隨時注意錄音、錄影情形,以利訊問或詢問程序流
    暢進行,並使錄音、錄影內容完整清晰,進而完備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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