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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12.10.03訂定) 11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一、訂定應用檔案之典型錯誤態樣及禁制事項。
二、違反本須知禁制事項之效果。
三、參考檔案法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