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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8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本點說明使用人若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時,先勸導改善,若不改善時,本署得拒絕使用
人使用停車場並請其駛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