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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7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本點說明停放車輛禁止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等物品,及使用 人未遵守規定時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