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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5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本點說明停放車輛,應停放於標示明確之停車格內;若車輛有隨意停放、妨礙停車、
非上班時間未經本署同意而停車者,本署得將該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請交通管理單位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