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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2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本點說明依據財政部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三八一五○號函說
明三,為使員工停車徵收使用規費實務上利於執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得依下列原
則,本於權責予以減徵或免徵:
一、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到達者。
二、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之考量。
三、機關學校就停車收費所負擔之行政成本高於停車費之收入者。
四、機關學校外路邊停車位未收費者。
五、其他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