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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6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明定本分署僅提供停車空間之使用,不負保管之責,車內(上)禁放各類危險物品,
使用人離去時應即自行駛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