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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為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於偵查中遭受侵害,並參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保
障隱私、維護尊嚴」之決議內容,並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明定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於偵查程序中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