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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2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為避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章所定之相關權益,故於
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主動告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
相關規定,並進一步詢問有無意見後,將其意見記明於筆錄中,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
會並兼顧法制面之程序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