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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0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一、檢察官偵辦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
    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應注意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之犯罪被
    害人保護命令相關規定。
二、檢察官偵辦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
    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應注意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規
    定,於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
    責付、限制住居時,自行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之犯罪
    被害人保護命令相關規定。
三、為完善保障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及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
    、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之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身安全或財產法益與被害人隱
    私及人格權,爰明定檢察官應注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
    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