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察官依本法命被告應遵守事 項後,被告如違背該等處分,將得逕行拘提、得向法院聲請命再執行羈押,被告亦可 能涉有刑事責任,爰規定檢察官所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內容宜具體、明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