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 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向後失其效力,則因該裁定或處分並非溯及失 效,被告於該裁定或處分失效前,因違背應遵守事項所生之法律效果,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