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22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發送檢察官命被告應
遵守事項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