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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22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發送檢察官命被告應 遵守事項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