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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20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檢察官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處分,自核 發時起生效,且應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