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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19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於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
事項;而檢察官於變更或延長處分時,本法雖未規定變更或延長之方式,惟被告違反
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之事項時,可能涉有刑事責任,且為明確被告應遵守事項之具體內
容,亦應以書面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