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於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 事項;而檢察官於變更或延長處分時,本法雖未規定變更或延長之方式,惟被告違反 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之事項時,可能涉有刑事責任,且為明確被告應遵守事項之具體內 容,亦應以書面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