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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18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 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