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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16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被告如有違背法
院或檢察官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