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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依據聯合國「關於刑事案件採用修復式司法基本原則」及歐盟被害人權利指令等相關
規範,參與修復式司法之被告及被害人得不附理由隨時於任何階段退出程序,爰參考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點,以強調被告、被害人之
主體性及尊重其自主意願。因轉介修復之案件,不影響其偵查程序之進行,被告及被
害人退出程序時,仍由檢察官繼續偵查,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