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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13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檢察機關辦理轉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該機關、機構或團體及所屬修復促進
者是否具備所需專業能力,至關重要。是檢察機關辦理轉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
復前,得請從事修復式司法之機關、機構或團體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審酌。爰參酌本
部函頒之「各地方檢察署遴聘修復促進者及督導實施要點」及檢察機關辦理遴聘及督
導之實務情形,並參考「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
,訂定本點,俾利檢察機關擇定適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時,得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