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提供應用檔卷之型態,如申請人所申請應用之檔案有限制應用情形者,採取 「分離原則」,僅就未限制應用之部分提供之。 二、為妥善保護檔卷原件及延長檔卷再利用之壽命,爰於本點明定,檔卷之開放應用 ,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使用原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 於申請書載明事由,本監審酌檔卷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提供檔 卷原件之決定。 三、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