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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
六點規定,明定少年矯正學校教師至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時,應具備之條件
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