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 則第五點規定,明定教師得兼職之職務。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於本辦法第五條所定兼職範圍內,其得兼任職務之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至依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 手冊之出版組織兼職,以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