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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一、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
則第五點規定,明定教師得兼職之職務。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於本辦法第五條所定兼職範圍內,其得兼任職務之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至依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
      手冊之出版組織兼職,以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