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
四點規定,並衡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所需肩負職責,明定教師得兼職範圍:
一、第一項:
(一)明定教師於國內兼職範圍。
(二)此與未兼行政職務教師規定一致。
二、第二項:
(一)明定教師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範圍。
(二)教師基於教學或學術研究需要,或有至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設立或立案之學
      校、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之需求,爰參考兼職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將該等
      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列入得兼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