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
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明定少年矯正學校得依本辦法,就教師兼職之申請程序、條
件或其他管理機制自訂校內規章,並得因應校務推動需求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