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 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明定少年矯正學校得依本辦法,就教師兼職之申請程序、條 件或其他管理機制自訂校內規章,並得因應校務推動需求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