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 十點規定, 明定下列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兼職之報准程序採事前許可制。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之兼職,如須經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其辦理機制。 三、第三項:明定教師之兼職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 職不相容之情形,得免經學校核准之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