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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
十點規定, 明定下列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兼職之報准程序採事前許可制。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之兼職,如須經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其辦理機制。
三、第三項:明定教師之兼職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
    職不相容之情形,得免經學校核准之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