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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 條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
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
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