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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8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考量專業學科各項目考核內容及比重均係隨當前廉政工作重點滾動式調整,爰由廉政
人員訓練班另以書面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