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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7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專業訓練的目的不僅在於培養學員具基本政風專業知識,同時也強調培養學員具有邏
輯思維、解決問題以及口語表達等多元能力。因此配合調整成績考核項目百分占比,
以評估學員學習成效。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明定受訓人員專業學習之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實務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