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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20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十一點,增訂專業學習期間無法進行
全程實體訓練或測驗之因應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