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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 4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一、明定獎懲案件之審議及核定程序。
二、為保障受訓人員之程序權益,對於懲處案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