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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9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明定未經准假不參加各項考試、競賽、集會或團體活動,或上課遲到、早退未經申請
補假者,均以曠課論處,避免受訓人員未積極參與訓練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