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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12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明定受訓人員於專業學習期間
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