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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 7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明定學員長、副學員長及組長之選舉方式,另定副學員長優先由得票次多之不同性別 擔任,以符合性別平等原則。